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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宣传(二)

2018-10-31 政策法规

反洗钱宣传之集资诈骗洗钱案


1、非法集资洗钱呈现以下特征:
 房地产、养老、科技开发等非法集资传统高发行业以外,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网络借贷、小额贷款公司、艺术品收藏等成为新的高发领域。
 犯罪分子不再单纯以高息为诱饵,而是设立与金融机构名称相近的空壳公司,并以类似的“金融”业务变相集资,极具欺骗性,参与集资人群从过去中低收入阶层向公务员、医生、教师等多个阶层延伸。
 利用职业融资团队通过包装企业、招募专业营销人员、跨省异地设点等职业化运作方式开展非法集资,提取高额“提成”,资金链断裂和风险跨区域传导加速,法案周期缩短。
 作案账户分工明确,收款账户“分散转入,集中转出”吸收转移集资款,中转账户“快进快出、频繁收付”过度分配集资款,返款账户“集中转入,分散转出”定期向投资者返本付息。




2、案例分享--杭州首例集资诈骗洗钱案:
2012年,浙江省杭州临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破获一起集资诈骗洗钱案,涉案金额高达3亿余元。犯罪嫌疑人黄某目前已被移送起诉。据悉,这是杭州地区首例以金融诈骗犯罪为上游犯罪移送起诉的洗钱案。
2012年4月,陈某(黄某女友)伪造了临安某实业有限公司公章和该公司董事长伍某的签名,通过出具假借条,骗取蔡某200万元。随后,陈某向公司管理人梅某谎称,其给公司争取到一笔200万元的拨款,指示梅某将120万元划到其个人银行账户。事发后,蔡某有80万元未追回。
2009年7月以来,陈某多次谎称自己在和银行合作做资金生意,以支付月息6%到7.5%的高额利息为诱饵,累计集资10亿余元。2009年5月至2012年3月,陈某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维持资金运作。2012年4月,陈某资金链断裂,造成贾某等人经济损失9000余万元。
经查,2009年5月,黄某在明知是非法集资的情况下,仍帮助陈某到证券公司开设证券账户,并新办一张银行卡与该帐户绑定。此后,陈某利用黄某的证券账户,将非法集资而来的资金进行炒股,累计证券成交金额达3亿余元,亏损600余万元。黄某还多次到银行为陈某办理存取款、转账汇款、开本票等业务。
上游犯罪是指产生用于洗钱活动的犯罪收益的犯罪行为。《刑法修正案(六)》规定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包括以下7种: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黄某在明知资金是金融诈骗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陈某提供资金帐户、多次通过转账等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以达到掩饰、隐瞒金融诈骗犯罪所得来源与性质的目的,已涉嫌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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