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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银行卡被盗刷8万 法院判决由银行支付损失

2016-09-13 行业新闻

银行卡明明就在自己身边,密码也从未告诉过他人,8万余元钱怎么会在异地被人取走了呢?桐柏县的胡某就遭遇到了此种情况,昨天,记者从桐柏县法院获悉,此案经过两审,法院判决银行败诉,支付胡某的损失及利息。

  杨 芳 制图

  卡上8万余元被盗取

   2013年胡某在桐柏县某银行实名制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卡内有存款8万余元。2014年11月,正在桐柏县家中做饭的胡某突然收到短信提醒,卡上存款被 他人在浙江分四次取走,卡上仅余15.19元。胡某立即持卡来到银行反映这一情况,并现场报了案。在公安机关侦破期间,胡某认为银行对其存款负有保管义 务,由于银行疏于管理才使得自己的银行卡被复制盗刷,遂将银行起诉到法院。

  在查清案件事实后,桐柏县法院依法判决银行支付胡某损失及利息。银行后又上诉至南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南阳市中级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银行存在过错应担责

   胡某在银行开设账户,办理借记卡,与银行之间形成的是储蓄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和享受权利。根据该卡的功能,胡某可以在POS机上 刷卡消费,交易时需持真实的银行卡和输入胡某自己设置的密码,二者缺一不可。而本案发生时,胡某本人及其银行卡均在桐柏,消费记录却显示在浙江,故可认定 在异地POS机上消费的银行卡系复制卡。

  借记卡持有人将资金存入银行,银行有义务保证储户资金的安全。但本案中,银行由于技术存在漏洞或瑕疵,未能保证其发行的银行卡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导致他人使用伪卡交易成功,其在借记卡的安全管理方面存在过错,由此造成储户的损失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虽然储户有妥善保管自身身份信息和借记卡密码的义务,银行卡被复制盗刷也有可能系其本人违反保密义务造成的,但要支持这一辩解理由,需要银行进行举证,证明储户存在故意泄露借记卡信息的过错行为,否则将得不到法院支持。

  银行卡被盗刷后该如何做

   主审该案的桐柏县法院靳伟克法官提醒,当储户与银行之间就某项交易行为是否系伪卡所为发生争议时,储户可通过持真实银行卡报案、到银行卡所在地的银行反 映情况挂失银行卡、在银行卡所在地的ATM机操作银行卡并打印交易记录等几种有效方式来证明自己的银行卡系遭到盗刷,而不是自己未尽保密义务所造成的。一 旦储户提供的证据达到上述证明标准,即应由银行提供反证,证明交易确系真卡所为,若银行不能就此尽到举证责任,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南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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